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一、财产保全,分为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条件
1、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2、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
3、诉前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4、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
5、利害关系人必须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诉讼中保全条件
1、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2、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
3、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4、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法院裁定驳回申请。
5、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二、财产保全的范围
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三、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四、财产保全的解除
1、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法定期间内不起诉
2、被申请人提供了担保
3、财产保全的原因不存在

五、财产保全的裁定及其效力
财产保全的裁定一经做出立即生效,不可上诉,可向做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本所在涉及财产保全方面的案件中有不少的成功案例,其中本所刘致煌、朱丹红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被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支持,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陈某在工商银行新塘支行中的账号62×××39内的人民币存款100000元。